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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深圳市双创服务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创新、创业领域及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服务市场、服务政府为根本,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创新、创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深圳创新、创业领域的不断发展,提升产业经济实力与竞争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新型自律性发展模式,创新社团组织发展方式,为深圳创新、创业的振兴与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B2栋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1)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专利、商标、查新、软件著作权等);(2)融资创投服务(投资基金、创新投资等);(3)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开发、战略规划、产品创新、组织变革、流程优化、企业文化建设、法律援助、财务服务等);(4)企业创新创业技术服务(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检测、项目产业化辅导、智能制造、互联网+等);(5)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技术升级、生物技术、环保创新等);(6)会员培训。

本会主要围绕深圳市创新、创业在未来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提升和发展,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积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企业,面向市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集中反映带有普遍性的现实诉求,积极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导向,协助政府部门对创新、创业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指导、调研、协调和咨询服务: (一)关注国内外创新、创业产业的发展趋势及状况,组织开展产业发展市场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二)组织对创新、创业产业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产业形势和政策,促进深圳创新、创业的健康发展; (三)开发、建立市场信息渠道,为会员与政府部门提供专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 (四)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往,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和扩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开展与各地政府的区域性交流和合作; (五)组织会员兴办创新载体和创业载体。创新载体包括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业载体包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新创意创业企业与企业家的产业发展场所等空间载体,如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空间产业园等。 (六)协调本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利益,制止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促进改善发展环境,以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七)积极组织和参与产业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会,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正当的意见和诉求,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单位争取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 (九)开展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应会员要求,联合会员单位组织专家对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进行诊断咨询,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资质认证等服务; (十一)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十二)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请贵单位将会费:人民币____整(¥____元)汇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双创服务协会 账 号:4425 0100 0021 0000 111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 协会联系人:陈广发、魏延宏 联系电话:0755-88856606 18938843857 深圳市双创服务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 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 深圳市双创服务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 深圳市双创服务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 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 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章程经2020年06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